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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是由从事地质灾害防治相关业务的单位和工程技术、 经济、管理领域有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和管理人员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省。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体会员,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为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管理服务,促进自然资源的科学利用和保护;维护地质灾害防治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合法权益,规范从业行为,促进地质灾害防治行业自律,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服务质量;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开展省内外及国际同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地质灾害防治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为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江西省林业局直属机关委员会,行业管理及业务指导部门是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团结路维多利亚华庭8栋801室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推动地质灾害防治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行业准入条件及收费标准的研究制定和相关服务等工作。 (三)接受行业主管单位授权或委托,按照资质管理的权限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管理的相关业务性工作。 (四)接受行业管理及业务指导单位授权或委托,组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地质环境保护方案的评审工作;参与或组织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遗迹保护等地质环境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设计评审、竣工验收及检查等工作。 (五)组织会员提供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技术支援,承担省(市、县)有关单位委托的各种课题研究任务,为各级政府和各类企事业单位提供研究、咨询技术服务。 (六)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地质遗迹保护等学术交流、培训教育、优秀成果评选和先进经验的推广等活动,提高专业人员素质,促进地质灾害防治科技交流,推动地质灾害防治科技进步。组织推荐、评选、表彰在地质灾害防治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先进会员单位和优秀会员。 (七)开展国内、国际间的业务交流与合作,组织和参与 国内外专题学术研讨会和技术考察活动,加强同兄弟省(市)及 港、澳、台地质灾害防治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联系与合作。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开展行业宣传和信息咨询服务。 (九)开展地质灾害防治行业调查研究和统计工作,加强与相关协会的联系及合作,调解或配合有关方面调解涉及本行业会员单位的纠纷和矛盾,向政府及有关各方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维护本行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组织完成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组织委托的其他工作,开展或举办有利于地灾防治事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凡从事地质灾害防治业务工作和研究、教学、管理工作的单位,自愿申请获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二)凡从事地质灾害防治业务工作或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具有咨询、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身体健康,自愿申请获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营业执照; 2.单位资质证书;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相关文书; 4.申请单位填写会员登记表及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三)个人会员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本人职称证、学历证书; 2.申请人填写的会员登记表格; 3.本人工作历程、业绩、学术情况。 (四)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经上述程序后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年以上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经催促无效的; (二)二年以上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 选举和罢免本会负责人、常务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每5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三)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五)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75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理事人选必须是本协会正式会员;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在本行业有较大的积极影响;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每个理事单位原则上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会长、副会长单位可增选一名。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二)更改本会名称;(三)协会注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19-27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4-6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五)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本会暂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确因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时需经理事会会议确定。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有关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等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表决通过,按规定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三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四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修订稿经2019年9月19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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