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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会的会员为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凡从事地质灾害防治业务工作和研究、教学、管理工作的单位,自愿申请获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二)凡从事地质灾害防治业务工作或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具有咨询、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身体健康,自愿申请获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三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营业执照; 2.单位资质证书;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相关文书; 4.申请单位填写会员登记表及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三)个人会员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本人职称证、学历证书; 2.申请人填写的会员登记表格; 3.本人工作历程、业绩、学术情况。 (四)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经上述程序后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七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八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年以上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经催促无效的; (二)二年以上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